汕头经济特区社会工作者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社会工作者 第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社会工作者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社会工作者 第七条 特区实行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制度。未经依法登记的,不得以社会工作者名义从事社会工作服务活动。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分为首次登记和再登记。首次登记的受理期限为社会工作者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之日起一年内,登记有效期为三年;再登记的受理期限为上次登记有效期满前三个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