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社会工作者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第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社会工作者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第十七条 鼓励社会工作专业教师依托专业资源优势创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引导现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按照承担社会工作服务的要求调整或者变更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