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社会工作者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第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社会工作者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第十八条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可以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扶贫济困、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社区矫正、安置帮教、人口计生、应急处置、群众文化等领域开展社会服务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