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社会工作者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社会工作者

第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社会工作者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社会工作者 第九条 申请再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应当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登记证书; (三)再登记申请表; (四)继续教育证明; (五)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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