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社会工作者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第二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社会工作者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第二十条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以章程为基础的约束机制,对本机构的硬件设施、内部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和对外服务管理等进行规范。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聘用或者解聘社会工作者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民政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