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社会工作者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第二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社会工作者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第二十条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以章程为基础的约束机制,对本机构的硬件设施、内部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和对外服务管理等进行规范。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聘用或者解聘社会工作者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民政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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