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社会工作者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第二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社会工作者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第二十一条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将机构简介、宗旨和目标、服务项目、服务程序、业务规程、收费标准、公益服务情况、年检情况以及接受社会捐赠等相关信息,通过本机构网站或者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接受社会捐赠、政府资助或者政府向其购买服务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在次年第一季度向民政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的资金收支情况和财务审计报告,并通过本机构网站或者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监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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