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社会工作者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社会工作者协会

第三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社会工作者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社会工作者协会 第三十四条 社会工作者协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行业规范、职业操守和惩戒规则,建立社会工作行业自律机制; (二)组织社会工作者专业培训,进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三)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供项目推介、信息发布、政策咨询、权益维护等服务; (四)开展研讨交流、经验总结推广等工作; (五)开展社会工作宣传,普及社会工作知识; (六)受理对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投诉,调解社会工作服务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七)法律、法规以及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社会工作者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职业操守和惩戒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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