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社会工作者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社会工作者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的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协会及其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