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社会工作者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社会工作者

第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社会工作者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社会工作者 第十二条 尚未考取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高等学校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或者经过社会工作专业培训、具备相应条件的现有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可以向市民政部门申请登记为社会工作员。社会工作员参照社会工作者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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