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社会工作者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社会工作者 第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社会工作者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社会工作者 第十三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价格等部门,参照特区同等条件专业技术人员的平均薪酬水平,制定、调整并定期公布社会工作者薪酬指导标准。 社会工作者的具体薪酬和福利待遇,由聘用单位参照薪酬指导标准与社会工作者协商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