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社会工作者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社会工作者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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