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社会工作者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社会工作者

第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社会工作者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社会工作者 第十四条 社会工作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开展或者参与社会工作服务活动; (二)接受与社会工作服务有关的知识和服务技能培训; (三)获得所参加的社会工作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 (四)获得从事社会工作服务应得的报酬和所需的物质以及安全保障; (五)本人有社会工作服务需求时优先获得服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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