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社会工作者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第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社会工作者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第十五条 社会工作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秉持职业操守和专业行为规范; (二)接受民政部门、社会工作者协会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管理,参加其安排的教育和培训; (三)履行社会工作服务承诺,向服务对象提供社会工作服务; (四)尊重服务对象的权利与意愿,保守服务对象的隐私和秘密; (五)维护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形象和声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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