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8月25日汕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汕头市禁止在特区内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同时废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