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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