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公安机关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公安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除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外,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并于法定期限内交至指定银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汕头经济特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