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未分类 第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未分类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不予处罚,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其损害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没有经济收入的,对其罚款或应由其负责赔偿损失的款项,由其监护人承担。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