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生产、销售、燃放、运输、携带烟花、爆竹,造成火灾、爆炸事故、人员伤亡、财物损失的,对单位直接责任人或行为人除按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处罚外,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