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未经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贩运、携带烟花、爆竹进入特区。 需经特区转口的烟花、爆竹,货主或承运人必须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公安部门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后,方准将烟花爆竹运进特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