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特区范围内燃放爆竹。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禁止在特区范围内燃放烟花。 因重大节日或者重大庆典活动确需在特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布公告,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活动承办单位应采取防范措施,保证安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