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本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质量监督检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实施本规定。 各级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市容卫生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规定。 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规定在其区域内的贯彻实施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