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未分类 第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未分类 第二条 在特区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