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特区范围内生产、储存和销售烟花、爆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