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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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未分类 第一条 为了防止环境污染,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
第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未分类 第二条 在特区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本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质量监督检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
第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特区范围内生产、储存和销售烟花、爆竹。
第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特区范围内燃放爆竹。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禁止在特区范围内燃放烟花。 因重大节...
第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未经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贩运、携带烟花、爆竹进入特区。 需经特区转口的烟花、爆竹,货主或承运人必须...
第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四条,在特区范围内生产、储存、销售烟花...
第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生产、销售、燃放、运输、携带烟花、爆竹,造成火灾、爆炸事故、人员伤亡、财物损失的,对单位直接...
第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未分类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不予处罚,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其损害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违反本...
第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公安机关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公安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除不当场收...
第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人均可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可向公安机关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由公安机关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
第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8月25日汕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