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人均可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可向公安机关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由公安机关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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