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人均可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可向公安机关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由公安机关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