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保障
第三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保障 第三十七条 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及集体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的下列事项,依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生产经营与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完成情况,财务预决算,重大投资计划及技术改造计划,改制、合并、分立方案,破产整顿和经济性裁员方案等重大事项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二)职工分流及安置方案、集体合同草案、单位的工资支付规定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利益的事项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三)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等涉及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四)集体合同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业务招待费使用、单位担保、承包租赁合同执行、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等情况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五)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评议和监督; (六)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