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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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劳动权益和经济权益保障 第十条 劳动合同期满,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但是职工在用人单位安排下继续提...
第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
第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劳动权益和经济权益保障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工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职工在原用...
第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第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劳动权益和经济权益保障 第十二条 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其劳动合同期满...
第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职工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
第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劳动权益和经济权益保障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向职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当日结...
第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劳动权益和经济权益保障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工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劳动法...
第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劳动权益和经济权益保障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签订集体合同的,不得低于集体合同...
第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劳动权益和经济权益保障 第五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并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职工订立书面...
第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劳动权益和经济权益保障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工资增长机制,随经济效益的增长,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比例,通...
第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劳动权益和经济权益保障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职工,应当如实向职工告知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工作内容、岗位要求、工作地点、...
第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劳动权益和经济权益保障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期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职工工资。 因...
第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劳动权益和经济权益保障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建立劳动档案,如实记载与职工劳动关系相关的情况,并自用工之日起三...
第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劳动权益和经济权益保障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支付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二年。...
第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劳动权益和经济权益保障 第八条 用人单位停产放长假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离岗休养人员以及其他协商保留劳动关系的...
第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劳动权益和经济权益保障 第十八条 职工一方向用人单位书面发出集体协商要约书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约书三十...
第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劳动权益和经济权益保障 第九条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注明变...
第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劳动权益和经济权益保障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可以提出工资增长、不增长或者负增长的协商要求...
第二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劳动权益和经济权益保障 第二十条 协商代表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因职工代表履行协商职责而解除...
第二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劳动权益和经济权益保障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有国家规定的休假日...
第二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劳动权益和经济权益保障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工作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第二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劳动权益和经济权益保障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设施、劳...
第二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劳动权益和经济权益保障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
第二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劳动权益和经济权益保障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实行男女同工...
第二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劳动权益和经济权益保障 第二十六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童工和非法使用未成年工。 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工的,应当向人力资...
第二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劳动权益和经济权益保障 第二十七条 职工依法享受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
第二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劳动权益和经济权益保障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参保...
第二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劳动权益和经济权益保障 第二十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对事故知情的组织...
第三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劳动权益和经济权益保障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
第三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劳动权益和经济权益保障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用工单位已与被派遣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应当与其订立...
第三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保障 第三十二条 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职工的人数占本单位用工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
第三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保障 第三十三条 禁止用人单位及其管理人员采取下列方式侵犯职工人身权利: (一)以拘禁或者变相拘...
第三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保障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法、有序、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
第三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保障 第三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权力机构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保障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
第三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保障 第三十七条 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及集体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的下列事项,依照以下规...
第三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与救济 第三十八条 除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职工(...
第三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与救济 第三十九条 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工商联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
第四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与救济 第四十条 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同级工会应当建立劳动法律法规实施情况通报、定期会商制...
第四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与救济 第四十一条 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的...
第四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与救济 第四十二条 市、区(县)总工会对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可以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用人单位...
第四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与救济 第四十三条 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用人单位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 市、区(...
第四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与救济 第四十四条 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用人单位用工信用制度。对无故拖欠职工工资...
第四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与救济 第四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工资支付的实际情况,建立欠薪预警制度。对连续拖欠职工工...
第四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与救济 第四十六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职工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第四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与救济 第四十七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
第四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与救济 第四十八条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
第四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市、区(县)总工会应当建立职工法律援助机制,为职工提供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法律援助。 对用人单...
第五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
第五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拒不向职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
第五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因职工代表履行集体协商职责,变更其工作岗位或者降低其工资和福...
第五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建立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或者所提供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卫...
第五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对工伤事故知情的组织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
第五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规定,扣留职工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毕业证、资格证等证件...
第五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舞...
第五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工会工作人员不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职责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
第五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
第五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