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职工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和经济权利。 职工依法享有人身自由、生命健康、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人身权利,享有参与涉及职工权益有关事项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履行劳动合同义务,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特殊权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