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劳动权益和经济权益保障 第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劳动权益和经济权益保障 第十二条 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其劳动合同期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规定的医疗期、停工留薪期或者女职工特殊保护期期满为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