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权益保障,适用本条例。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