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劳动权益和经济权益保障

第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劳动权益和经济权益保障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工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职工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职工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职工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一)用人单位以委派形式对职工进行岗位变动的; (二)用人单位因资产业务划转、资产购并、重组等原因导致职工岗位变动的; (三)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在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者关联企业间流动的;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职工轮流订立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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