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劳动权益和经济权益保障
第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劳动权益和经济权益保障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工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劳动法律监督。 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和计划生育、国有资产监督、工商、安全生产监督、司法、公安、税务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保障职工权益。 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对职工权益保障工作进行监督,并做好职工维权的宣传、教育和指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