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劳动权益和经济权益保障

第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劳动权益和经济权益保障 第五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并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职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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