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劳动权益和经济权益保障 第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劳动权益和经济权益保障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签订集体合同的,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