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劳动权益和经济权益保障

第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劳动权益和经济权益保障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职工,应当如实向职工告知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工作内容、岗位要求、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职业危害及防范措施和劳动条件等内容。 职工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就业现状、健康状况、竞业限制等情况,如实提供自己的居民身份、学历、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证明。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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