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劳动权益和经济权益保障

第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劳动权益和经济权益保障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建立劳动档案,如实记载与职工劳动关系相关的情况,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就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职工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办理用工备案;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就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就业登记备案手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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