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劳动权益和经济权益保障
第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劳动权益和经济权益保障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期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职工工资。 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需要延期或者暂时部分支付职工工资的,应当在约定工资支付日十日前,提出足额补发的方案,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并达成一致,但延长支付工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 用人单位未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书面同意延期支付工资,或者延长支付工资期限超过二个月的,视为无故拖欠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