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劳动权益和经济权益保障
第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劳动权益和经济权益保障 第八条 用人单位停产放长假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离岗休养人员以及其他协商保留劳动关系的不在岗人员,同时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从事全日制劳动的,应当将其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情况告知新的用人单位。新的用人单位与职工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可以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作出例外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