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劳动权益和经济权益保障
第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劳动权益和经济权益保障 第九条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注明变更日期,但提高劳动报酬等有利于职工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在收到书面变更要求之日起十五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