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劳动权益和经济权益保障

第二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劳动权益和经济权益保障 第二十条 协商代表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因职工代表履行协商职责而解除其劳动合同、变更其工作岗位、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协商代表在履行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职责时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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