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劳动权益和经济权益保障

第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劳动权益和经济权益保障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可以提出工资增长、不增长或者负增长的协商要求。 职工可以根据用人单位年度利润增长情况、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本用人单位在同地区同行业工资水平等因素,提出增长工资的协商要求。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年度亏损或者利润下降的实际情况并综合考虑物价、政府工资指导线等因素,提出工资不增长或者负增长的协商要求。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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