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劳动权益和经济权益保障

第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劳动权益和经济权益保障 第十八条 职工一方向用人单位书面发出集体协商要约书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约书三十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针对要约内容逐一作出回应,并就有关事项进行协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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