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劳动权益和经济权益保障 第二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劳动权益和经济权益保障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有国家规定的休假日和休息日,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带薪假期,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其它假期。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