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劳动权益和经济权益保障
第二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劳动权益和经济权益保障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设施、劳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用人单位对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当及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并向当地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