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劳动权益和经济权益保障
第二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劳动权益和经济权益保障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合法权益,不得降低保护标准和相应待遇,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