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劳动权益和经济权益保障

第二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劳动权益和经济权益保障 第二十六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童工和非法使用未成年工。 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工的,应当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作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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