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劳动权益和经济权益保障

第二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劳动权益和经济权益保障 第二十七条 职工依法享受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保险。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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