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劳动权益和经济权益保障

第二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劳动权益和经济权益保障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参保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及时安排医疗救助。遇有特殊情况,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向生产经营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两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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