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劳动权益和经济权益保障 第三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劳动权益和经济权益保障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人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