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劳动权益和经济权益保障

第二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劳动权益和经济权益保障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工作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损害职工身体健康。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强迫职工加班,职工可以拒绝,用人单位不得因此扣发职工工资和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依法发放加班工资;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依法安排相应的补休,确实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依法发放加班工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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